川教〔2015〕17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,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,根据国家、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(简称试点项目)是根据教育厅《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(2014-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进行总体安排,由试点单位自主申报,经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(简称“教育厅综改小组”)审议批准,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。
第三条 试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、共同管理、整体推进的原则,在教育厅综改小组统一领导下,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“教育厅综改办”,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)负责统筹、督查,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(单位)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评估,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。
第四条 试点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,明确改革目标,落实职责分工,完善推进措施;认真组织实施,接受监督检查,规范使用资金;总结改革经验,及时报送成果,按计划完成试点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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